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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规私自接触医药代表将被罚

发布时间:2024/04/11 点击数: 【字体:

多省禁令再升级:已有多地发布医药代表相关管理文件及通知,要求药械企业及从业者严格规范自身行为。

安徽:2024年1月15日,安徽省药监局发布了《第七分局发布提醒告诫函规范医药代表行为准则》,向药械企业发出提醒告诫函,要求规范医药代表行为准则,对医药代表的7种禁止行为进行了重申和明确。

辽宁:2024年1月18日,辽宁省药监局组织辽宁省医药行业协会、辽宁省药学会、辽宁省生物技术协会联合制定了《辽宁省医药行业医药代表行为准则》,明确医药代表药品推广“九不得”行为准则。

湖南:2024年1月26日,湖南省药监局发布《关于规范药品、医疗器械生产经营行为自觉维护廉洁诚信守法经营市场秩序的提醒告诫函》,其中明确,各医药企业要进一步加强学术推广和产品销售管理,规范企业医药代表和销售人员行为,依法依规开展学术推广、产品销售活动,发现医药代表、销售人员违法违规的,要及时予以纠正、严肃处理。

新疆:2024年2月4日,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健委发布《兵团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廉洁从业九项准则实施细则(试行)》,准则(九)恪守交往底线,不收受企业回扣的细则,严禁医疗机构工作人员私自会见医药代表。

湖北:2024年2月5日,湖北省药监局与湖北省卫健委联合出台《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医药代表管理的通知》,要求按照《医药代表备案管理办法(试行)》加强备案管理。

福建:2024年2月6日,福建省卫生健康委员会、药品监督管理局联合印发《福建省公立医疗机构工作人员接待医药代表管理暂行规定》,对于公立医院接待医药代表,做出了新规定。《规定》明确,医药代表在医疗机构开展有关产品学术推广活动,应先在医疗机构药学部(药剂科)、设备科等药品、医疗器械管理部门登记建档并报医疗机构办公室(或医疗机构指定的部门)统一管理,原则上每名医药代表每年至少登记一次,未经登记的医药代表不得在医疗机构开展有关产品学术推广活动。与国家药监局2020年发布的《医药代表备案管理办法(试行)》中所列举的七种医药代表不得有的情形相比,福建方面特别在文件中增加了不得承担医疗器械销售任务、不得参与统计医生使用的医疗器械数量、不得误导医生使用医疗器械等内容。

当前,医药反腐风暴尚未平息。各地纪监部门已经通报了多条医院负责人、原药监及医保系统领导接受调查的消息,对于医疗行贿的纠查继续深入。据悉,福建、山西、青海等多地公开举报电话,聚焦医药公司多种形式商业贿赂,搜集违法行为线索。湖南、广东等多地发出告诫函,严禁商业贿赂行为。在新一轮线索征集中,医药企业多种形式的商业贿赂成为关注重点,“咨询费”“讲课费”“临床观察费”“新药推广费”“处方费”“开单提成费”等各种名目的商业贿赂形式被列进部分地区的检查重点。

2024年3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二)》施行,其中明确,在生态环境、财政金融、安全生产、食品药品、防灾救灾、社会保障、教育、医疗等领域行贿,实施违法犯罪活动的将从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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