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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医疗机构工作人员廉洁从业九项准则》典型案例警示教育4

发布时间:2024/08/12 点击数: 【字体:


五、恪守保密准则,不泄露患者隐私。

确保患者院内信息安全。严禁违规收集、使用、加工、传输、透露、买卖患者在医疗机构内所提供的个人资料、产生的医疗信息。

警示案例1:

上海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工作人员韩某利用其工作便利,进入他人账户窃取上海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每月更新的全市新生婴儿信息(每月约1万余条),并出售给黄浦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工作人员张某某,再由张某某转卖给被告人范某某。直至案发,韩某、张某某、范某某非法获取新生婴儿信息共计30万余条。

范某某通过李某向王某某、黄某出售上海新生婴儿信息共计25万余条。吴某某从王某某经营管理的公司内秘密窃取7万余条上海新生婴儿信息。龚某某通过微信、QQ等联系方式,向吴某某出售新生婴儿信息8千余条,另分别向孙某某、夏某某二人出售新生儿信息共计7千余条。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以韩某等8人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批准逮捕,并提起公诉。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分别判处韩某等8人有期徒刑七个月至两年三个月不等。

警示案例2:

李某于2006年4月26日至同年5月23日因“混合痔、肛裂”在北京市肛肠医院住院治疗。2012年5月,李某的家人在上网时发现,李某在北京市肛肠医院就医的部分病历信息被人制作成光盘在网上发布出售。之后,李某及家人从网上购买了这套名称为“移动医学院卫生部试听教程大量实践技能手术资料1000g移动硬盘”的手术类视频光盘,其中有李某在被告处就医的部分病历。后李某及家人找到被告要求联系网站删除相关信息,并给予其一定数额的经济补偿。2012年7月中旬,李某到公安机关报案,后公安机关将出售光盘人员抓获,但未能查清病历泄露的原因。后李某(原告)以北京市肛肠医院(被告)侵犯其姓名权和隐私权起诉至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最终法院认为,被告作为医疗机构,未严格执行《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中关于严格病历管理的相关规定,导致原告就医病历外泄,对原告的姓名权、隐私权造成一定伤害,对此被告负有过错,应对原告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判决被告北京市肛肠医院赔偿原告李某精神抚慰金一万二千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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