廉洁警示教育案例(2026年第七期)
以案为例、警钟长鸣
警示案例1
芜湖市某医院药房主任汤某贩卖毒品罪案。2017年8月,为谋取非法利益,朱某让芜湖市某医院药房主任汤某帮忙购买可待因口服液,汤某表示同意。后汤某私自将该医院相关资质提供给朱某,朱某又提供给某医药公司,该医药公司遂以每瓶11元的价格向医院发送可待因口服液510瓶,每瓶120ml。收到货后汤某伙同朱某将该批可待因口服液以每瓶45元左右的价格出售给欧某,欧某又以每瓶65元的价格出售给贩毒人员徐某(已判刑)。法院以犯贩卖毒品罪,分别判处汤某等3人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警示案例2
安徽省亳州市人民医院检验中心主任刘某受贿罪案。2012年至2017年期间,刘某在担任安徽省亳州市人民医院检验中心主任期间,为常某所在医疗器械公司向医院供应检验耗材提供帮助,多次收受常某现金共计17万元人民币。2013年下半年,刘某利用职务便利,为辛某所在的上海润达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和安徽金力达医疗科技有限公司向医院供应检验耗材方面提供帮助,两次收受辛某现金2.2万元人民币。法院判决:刘某犯受贿罪,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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