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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5全民国家安全教育日】生物安全法宣传知识

发布时间:2024/04/16 点击数: 【字体:

4·15全民国家安全教育日   






4月15日是“全民国家安全教育日”,也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安全法》正式实施3周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安全法》于2020年10月17日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自2021年4月15日起正式实施。
《生物安全法》共十章八十八条,聚焦生物安全领域主要风险,完善生物安全风险防控体制机制,着力提高国家生物安全治理能力。



什么是生物安全?
生物安全是指国家有效防范和应对危险生物因子及相关因素威胁,生物技术能够稳定健康发展,人民生命健康和生态系统相对处于没有危险和不受威胁的状态,生物领域具备维护国家安全和持续发展的能力。



《生物安全法》的立法意义?
为了维护国家安全,防范和应对生物安全风险,保障人民生命健康,保护生物资源和生态环境,促进生物技术健康发展,推动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实现人与自然和谐共生。



生物安全涉及的范围?

防控重大新发突发传染病、动植物疫情


生物技术研究、开发与应用


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


人类遗传资源与生物资源安全管理


防范外来物种入侵与保护生物多样性


应对微生物耐药


防范生物恐怖袭击与防御生物武器威胁


其他与生物安全相关的活动



生物安全的重要地位和应当坚持哪些原则?

生物安全是国家安全的重要组成部分。


维护生物安全应当贯彻总体国家安全观,统筹发展和安全,坚持以人为本、风险预防、 分类管理、协同配合的原则。


坚持中国共产党对国家生物安全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国家生物安全领导体制,加强国家生物安全风险防控和治理体系建设,提高国家生物安全治理能力。



生物安全风险防控体制有哪些内容?

生物安全工作领导和组织协调
中央国家安全领导机构负责国家生物安全工作的决策和议事协调,研究制定、指导实施国家生物安全战略和有关重大方针政策,统筹协调国家生物安全的重大事项和重要工作,建立国家生物安全工作协调机制。
国家生物安全工作协调机制由国务院卫生健康、农业农村、科学技术、外交等主管部门和有关军事机关组成,分析研判国家生物安全形势,组织协调、督促推进国家生物安全相关工作。国家生物安全工作协调机制成员单位和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根据职责分工,负责生物安全相关工作。
国家生物安全工作协调机制设立专家委员会,为国家生物安全战略研究、政策制定及实施提供决策咨询。国务院有关部门组织建立相关领域、行业的生物安全技术咨询专家委员会,为生物安全工作提供咨询、评估、论证等技术支撑。



各级人民政府、部门、单位和个人责任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生物安全工作负责。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根据职责分工,负责生物安全相关工作。
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应当协助地方人民政府以及有关部门做好生物安全风险防控、应急处置和宣传教育等工作。
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合做好生物安全风险防控和应急处置等工作。


建立11项生物安全风险防控和应急处置制度
国家建立生物安全风险监测预警制度
国家建立生物安全风险调查评估制度
国家建立生物安全信息共享制度
国家建立生物安全信息发布制度
国家建立生物安全名录和清单制度
国家建立生物安全标准制度
国家建立生物安全审查制度
国家建立统一领导、协同联动、有序高效的生物安全应急制度
国家建立生物安全事件调查溯源制度
国家建立首次进境或者暂停后恢复进境的动植物、动植物产品、高风险生物因子国家准入制度
国家建立境外重大生物安全事件应对制度

来源:中国健康教育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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