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首页 >医保指南>详细内容

清远市医疗待遇支付简表(2021)

发布时间:2022/02/25 点击数: 【字体:
清远市医疗待遇支付简表(2021)
  政策
普通门诊所有医院报销比例55%,门诊市内转院报销比例下降20%,对参保人无限额,异地定居退休人员年度限额为100元
普通住院/门慢门特起付标准(含城镇职工、城乡居民)
市内住院起付标准市外住院起付标准
一级医院二级医院三级医院一级医院二级医院三级医院

150-300元①600元900元600元900元1200元
其它政策:1> 床位费标准参见本页签“床位费结算标准”。
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参保类型类别市内住院
(含退休异地定居人员定居地住院)
异地住院

个人申请(有转院申请,无起付线)个人无申请(无转院申请,有起付线)
医院级别报销比例个人自付报销比例个人自付报销比例个人自付
职工退休所有医院级别一致90%10%70%30%70%30%
在职87%13%67%33%67%33%
灵活就业87%13%67%33%67%33%
职工医保统筹基金支付限额职工统筹支付限额为6.5万元。
灵活就业人员连续参保不足半年的,最高支付限额为上年在岗职工社平工资0.5倍;连续参保满半年不足一年,最高支付限额为上年在岗职工社平工资1倍,连续参保满1年的同职工医保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

职工补充全部95%5%75%25%75%25%
职工补充基金支付限额超统筹基金支付限额的基本医疗费用由补充医疗保险支付,
支付限额为53.5万元。

正常人员职工大病补充个人自付基本医疗费用累计

1.2万元~2万元(含)50%50%40%60%
2万元~5万元(含)55%45%45%55%
5万元~10万元(含)60%40%50%50%
10万元~最高支付限额范围内70%30%60%40%

职工医保大病补充支付限额对住院、门特门慢业务除丙类现金全自费、个人先自付、起付线、统筹基金支付之外的费用进入个人自付基本医疗费用累计。最高支付限额为30万元。
困难人员特困供养人员起付标准,个人自付基本医疗费用累计(2400)含80%20%80%20%80%20%
建档立卡起付标准,个人自付基本医疗费用累计(3600)含70%30%70%30%70%30%
低保起付标准,个人自付基本医疗费用累计(3600)含70%30%70%30%70%30%
最高支付限额:不设年度最高支付限额
医疗救助对象(住院、门慢门特、普门)特困供养人员医疗救助基金100%0%100%0%100%0%
建档立卡医疗救助基金85%15%85%15%85%15%
低保医疗救助基金85%15%85%15%85%15%
低收入人群医疗救助基金80%20%80%20%80%20%
年度限额按自然年度为时点,特困供养人员和孤儿不设医疗救助年度限额;其他救助对象医疗救助年度限额为10万元,超出限额须召开联席会议研究通过后方可给予救助
二次医疗救助对象(住院、门慢门特、普门)特困供养人员医疗救助基金100%0%100%0%100%0%
建档立卡医疗救助基金60%40%60%40%60%40%
低保医疗救助基金60%40%60%40%60%40%
二次医疗救助年度限额按自然年度为时点,特困供养人员和孤儿不设医疗救助年度限额;其他救助对象医疗救助年度限额为3万元,超出限额须召开联席会议研究通过后方可给予救助
正常人员城乡居民医疗保险
居民城镇居民、农村居民一级90%10%80%20%80%20%
二级75%25%65%35%65%35%
三级60%40%50%50%50%50%
居民医保统筹基金支付限额最高支付金额20万元
居民大病补充个人自付基本医疗费用累计

1.2万元~2万元(含)50%50%40%60%
2万元~5万元(含)55%45%45%55%
5万元~10万元(含)60%40%50%50%
10万元~最高支付限额范围内70%30%60%40%
居民医保补充支付限额对住院、门特门慢业务除丙类现金全自费、个人先自付、起付线、统筹基金支付之外的费用进入个人自付基本医疗费用累计。最高支付限额为30万元。


困难人员特困供养人员起付标准,个人自付基本医疗费用累计(2400)含80%20%80%20%80%20%
建档立卡起付标准,个人自付基本医疗费用累计(3600)含70%30%70%30%70%30%
低保起付标准,个人自付基本医疗费用累计(3600)含70%30%70%30%70%30%
最高支付限额:不设年度最高支付限额
医疗救助对象(住院、门慢门特、普门)特困供养人员医疗救助基金100%0%100%0%100%0%
建档立卡医疗救助基金85%15%85%15%85%15%
低保医疗救助基金85%15%85%15%85%15%
低收入人群医疗救助基金80%20%80%20%80%20%
年度限额按自然年度为时点,特困供养人员和孤儿不设医疗救助年度限额;其他救助对象医疗救助年度限额为10万元,超出限额须召开联席会议研究通过后方可给予救助
二次医疗救助对象(住院、门慢门特、普门)特困供养人员医疗救助基金100%0%100%0%100%0%
建档立卡医疗救助基金60%40%60%40%60%40%
低保医疗救助基金60%40%60%40%60%40%
二次医疗救助年度限额按自然年度为时点,特困供养人员和孤儿不设医疗救助年度限额;其他救助对象医疗救助年度限额为3万元,超出限额须召开联席会议研究通过后方可给予救助


分享到:
打印正文
×

用户登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