门诊补助病种认定细化标准和就诊规定
门诊补助病种认定细化标准和就诊规定
序号 | 病种名称 | 补助标准 |
1 | 白内障 | 600元/眼 |
2 | 狂犬疫苗 | 150元/例 |
3 | 肺结核 | 1600元/人 |
4 | 丙型肝炎 | 职工年最高限额40000元,居民年最高限额30000元 |
5 | 生长激素缺乏症 | 职工年最高限额30000元,居民年最高限额22000元 |
6 | 进行性系统性硬化症 | 职工年最高限额12000元,居民年最高限额9000元 |
7 | 肺淋巴管平滑肌瘤 | 职工年最高限额16000元,居民年最高限额12000元 |
一、白内障和狂犬疫苗
1、门诊白内障手术的医疗费用实际报销限额为600元/眼;接种狂犬疫苗的门诊医疗费用实际报销限额为150元/例。
2、在清远市范围内的定点医疗机构治疗,直接记账结算;需到市外定点医疗机构门诊手术的,应先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经批准的,凭发票原件、医疗费用累总清单、诊断证明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报销;在市外接种狂犬疫苗的,凭发票原件、诊断证明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报销。
二、肺结核
1、补助对象:在我市结核病防治机构诊断和接受治疗并符合有关规定的活动性肺结核病患者;
2、补助标准:活动性肺结核患者门诊医疗费一次性补助标准为1600元/人,如门诊医疗费不足1600元,按照门诊费用清单实报实销。
3、补助申请条件
(1)清远市范围内肺结核防治机构确诊为活动性肺结核患者;(2)参加了清远市当年医疗保险;(3)在本市接受结核病防治机构管理并完成全程治疗(一般普通肺结核为6-8个月,耐药肺结核为24个月)
4、申请补助流程
申请人在结核病防治机构就诊治疗,在完成全程治疗半年内,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补助申请,经核定符合补助资格的,一次性领取定额补助,申请需提交以下资料:
(1)《清远市结核病补助申请表》;(2)个人社会保障卡,验原件交复印件;(3)发票、门诊医疗费清单;(4)结核病防治机构出具的诊断、完成治疗的证明书等。
三、丙型肝炎
1.认定细化标准
(1)HCV-RNA阳性;
(2)提供正在治疗而疗程未结束的病历资料。
2.就诊管理
(1)符合认定标准条件的参保人,可在选定的医疗机构进行门诊治疗;
(2)需使用聚乙二醇干扰素治疗的,原则上初次治疗期为12周,治疗12周后,经检验未达到早期病毒学反应的,应终止治疗;经检验达到完全早期病毒学反应(HCV-RNA转阴或下降两个log以上的)需继续治疗的,疗程可延至24周,治疗24周后,经检验病毒没有完全转阴的,可延期至48周,若治疗24周后,经检验无应答的,应终止治疗;若治疗48周后,经检验病毒没有完全转阴的,可延期至72周,若治疗48周后,经检验无应答的,应终止治疗。最长治疗周期不能超过72周,参保人自核定之日起享受门诊特定病种待遇,治疗期结束后不再享受门诊补助待遇。
(3)参保人在完成每个疗程半年内凭《清远市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定病种申请表》、个人社会保障卡、发票原件、医疗费用累总清单、诊断证明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报销,报销比例与住院支付比例一致,职工每个疗程报销不超过10000元,居民每个疗程报销不超过7500元。
四、生长激素缺乏症、肺淋巴管平滑肌瘤和进行性系统性硬化症
在清远市范围内的定点医疗机构治疗,直接记账结算;在市外定点医疗机构门诊就医的,凭个人社会保障卡、发票原件、医疗费用累总清单、诊断证明到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部门办理报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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