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医疗保支付范围及标准
根据《清远市医疗保障待遇清单》、《诊疗项目目录》及关于贯彻执行《广东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医用耗材目录(2021年)》的通知(清医保待函〔2021〕86号)等的规定:
一、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及标准(部分)
基本医疗保险按照规定的药品、医用耗材和医疗服务项目支付范围支付,补充医疗保险、医疗救助参照政策范围内费用范围执行。
(一)医保住院起付标准
职工、城乡居民医保在市内二级医疗机构住院起付标准均为800元/次。起付标准以下的医疗费用全部自费,起付标准以上的医疗费用按共付段医疗费用比例(退休人员自付7%、在职职工自付10%、城乡居民自付25%)支付。
(二)药品支付规则
“甲类”药品按共付段医疗费用比例支付;“乙类”药品参保人自付10%,余下费用按共付段医疗费用比例支付;“三大目录”以外及不符合限制支付范围的药品全部自费。
(三)诊疗项目支付规则
1、检查项目:CT、MRI、彩色多普勒仪、介入等大型医疗设备的检查,参保人自付20%。
2、治疗项目:体外震波碎石、高压氧仓治疗与射频治疗,各种腔镜手术等项目(如腹腔镜、胸腔镜等)参保人自付20%;血液透析、腹膜透析个人自付10%。
3、床位费:二级医疗机构床位费按≤58.5元/天的标准纳入基本医疗费用,超出费用自付;监护病房床位费为乙类,先行自付10%,余下费用中≤63元/日纳入基本医疗费用,超出费用自付。
(四)、医保医用耗材支付规则:
医保医用耗材按其用途及功能,分为一次性使用的耗材和体内放置材料两大类。
1、我省医疗服务价格文件规定可以单独收费,并具有医保医用耗材编码的一次性使用的耗材,按单个收费项目金额划分自付比例:1000元以下(含1000元)个人自付10%;1000元以上-3000元(含3000元)个人自付20%;3000元以上-4000元(含4000元)个人自付30%;4000元以上-5000元(含5000元)个人自付40%;5000元以上个人自付50%。
2、体内放置材料,包括各种人造器官和组织、长期放置体内的材料及其配套使用的相关医用耗材,按单个收费项目金额划分自付比例:10000元以下(含10000元)个人自付10%;10000元以上-30000元(含30000元)个人自付20%;30000以上-40000元(含40000元)个人自付30%;40000元以上个人自付40%。
上述诊疗项目及医用材料,除参保人自付部分外,余下费用按共付段医疗费用比例支付。
二、医疗保险不予支付的范围
(一)应当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的医疗费用
(二)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的医疗费用
(三)应当由公共卫生负担的医疗费用
(四)在境外就医的医疗费用
(五)体育健身、养生保健消费、各种健康体检:如婚前检查、产前检查、旅游体检、职业体检、出境体检等。
(六)各种美容、健美以及非功能性整容、矫形手术(如视力矫正、重睑术、隆乳术、治疗雀斑、老人斑、色素沉着、腋臭、脱发、美容去疤、激光美容平疣、美容洁齿、镶牙、种植牙、牙列正畸术、色斑牙治疗等)的一切费用。
(七)国家和省规定的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不予支付的其他费用,如:
1、辅助生育技术、性功能障碍治疗、性病治疗费,违反计划生育的生育医疗费用。
2、眼镜、义齿、义眼、义肢、助听器等康复性器具费用。
3、各种自用的保健、按摩、检查和治疗器械(如按摩器、 轮椅、拐杖、各种家用检测治疗仪器、皮钢背甲、腰围、钢头颈、胃托、肾托、子宫托、疝气带、护膝带、提睾带、健脑器、药枕、药垫、热敷袋、神功元气袋等)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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