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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 | 中国加强未成年人网络保护

发布时间:2024/02/01 点击数: 【字体:

中国加强未成年人网络保护


2023 年 10 月 24 日,中国正式发布《未成年人网络保护条例》(“条例”),条例自2024年1月1日起实施。


在本文中,我们将重点介绍条例的主要条款,并阐述我们的意见。



背景














01

历经 7 年的立法进程

2014年,国务院将条例纳入立法计划。国家互联网办公室(“网信办”)于2016年9月起草了条例并向公众征求意见,原国务院法制办于2017年1月就条例再次征求意见,网信办于2022年3月第三次征求意见。随后,国务院在2023年度立法工作计划中再次提及条例,最终,国务院第15次常务会议于今年9月20日审议通过条例。
条例的出台历时已久,一方面可能是考虑到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制定节奏,包括2019年的儿童个人信息网络保护规定(“儿童个保规定”)、2020年的未成年人保护法修订稿(“未保法”)、2021年的个人信息保护法(“个保法”)等,另一方面是互联网在过去几年经历了迅速发展,包括短视频的崛起和网络直播的出现等,这都给未成年人网络保护带来了新的监管要求。


02

与其他未成年人网络保护的规则

构成统一的监管框架

条例根据未保法、网络安全法和个保法制定。除此之外,条例还参考了其他规则,就此形成了我国第一部专门性的未成年人网络保护综合立法。
  1. 未保法:第五章规定了未成年人的网络保护,其中对未成年人的网络信息内容管理、个人信息保护、防沉迷做出了简要的规定。条例在此基础上进行了细化。
  2. 个保法:个保法第28条将未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的信息定义为敏感个人信息,并且在31条要求个人信息处理者制定专门的儿童个人信息处理规则并且在处理儿童个人信息前应获得儿童父母或监护人的同意。
  3. 网络安全法:网络安全法第13条规定,国家支持研究开发有利于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网络产品和服务,依法惩治利用网络从事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活动。条例的网络素养提升和网络内容管理要求与此密切相关。
  4. 儿童个保规定:该规定对未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的个人信息处理活动提出了一系列的要求。条例沿用了其中的个别义务,使得个别义务的适用对象从未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扩大到所有的未成年人。从法律位阶上来看,条例比儿童个保规定有更高的法律效力。对于儿童个保规定和条例不一致之处,应当以条例为准。
除此之外,还有《关于防止未成年人沉迷网络游戏的通知》、《关于规范网络直播打赏加强未成年人保护的意见》、《关于进一步加强“饭圈”乱象治理的通知》等不同部门发布的和未成年人网络保护相关的规则。



主要条款及观察














01

适用范围和定义

条例适用于学校、监护人和各类市场主体的一系列涉及未成年人网络活动的活动。
1. 未成年人:条例并未指出未成年人的年龄,根据未保法,未成年人是指未满十八周岁的公民。条例应该是延用未保法对于未成年人年龄的规定,即未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个保法的未成年人保护条款和儿童个保条例针对的是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由此,相较于个保法和儿童个保规定,条例对于未成年人个人信息处理的相关规定,则会扩大适用到十四周岁以上到十八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
2. 市场主体:
  • 网络产品和服务提供者:网络安全法中对“网络”进行了定义,即由计算机或者其他信息终端及相关设备组成的按照一定的规则和程序对信息进行收集、存储、传输、交换、处理的系统。那么“网络产品和服务提供者”的范围将非常广泛。在条例中,个别条款列举了在线教育、网络游戏、网络直播、网络音视频、网络社交等网络服务提供者。
  • 个人信息处理者:条例并未对个人信息处理者做出定义,根据个保法,个人信息处理者是指在个人信息处理活动中自主决定处理目的、处理方式的组织、个人。
  • 智能终端产品制造者和销售者:条例规定,智能终端产品是指可以接入网络、具有操作系统、能够由用户自行安装应用软件的手机、计算机等网络终端产品。
3. 监管主体:国家网信部门负责统筹未成年人网络保护工作,同时,各行业监管机关,如国家新闻出版、电影部门和国务院教育、电信、公安、民政、文化和旅游、卫生健康、市场监督管理、广播电视相关部门等,则负责监管行业内的市场主体的未成年人网络保护活动。


02

网络素养促进

考虑到未成年人难以安全和合理地使用互联网,条例对提升未成年人使用网络的能力做出了规定。
1. 鼓励和支持针对未成年人的网络技术、产品和服务:包括未成年人适用的网络保护软件、未成年人适用的智能终端产品、未成年人模式、未成年人专区设计等。
2. 未成年人网络保护软件、未成年人智能终端产品应当具备特定功能:包括有效识别违法信息、有效识别能影响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信息、保护未成年人个人信息权益、预防未成年人沉迷网络、便于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等。
条例指出,网信办后续会出台相关标准或要求,对上述软件和产品的使用效果进行评估。
3. 智能终端产品必须安装未成年人网络保护软件:制造者应当在产品出厂前安装未成年人网络保护软件,或者采用显著方式告知用户安装渠道和方法。销售者在产品销售前应当采用显著方式告知用户安装未成年人网络保护软件的情况以及安装渠道和方法。
4. 未成年人用户数量巨大或者对未成年人群体具有显著影响的网络平台服务提供者的特定义务:
  • 定期开展未成年人网络保护影响评估;条例未明确未成年人网络保护影响评估的具体内容和开展方式,有待后续出台的规则或标准对市场主体做出指导。
  • 提供未成年人模式或者未成年人专区;
  • 成立主要由外部成员组成的独立机构,对未成年人网络保护情况进行监督;
  • 制定平台规则,明确平台内产品或者服务提供者的未成年人网络保护义务,并以显著方式提示未成年人用户依法享有的网络保护权利和遭受网络侵害的救济途径;
  • 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严重侵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或者侵犯未成年人其他合法权益的平台内产品或者服务提供者,停止提供服务;和
  • 每年发布专门的未成年人网络保护社会责任报告。
对比2022年条例征求意见稿,正式稿明确了上述网络平台服务提供者只需要满足定量(即人数巨大)和定性(即对未成年人群体具有显著影响)之一的标准即可。对此,条例指出,网信办后续会出台规则,对认定标准做出规定。


03

网络信息内容管理

1. 禁止“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内容”的网络信息:相比起2022年条例征求意见稿,正式稿明确地指出“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内容的网络信息”是指含有宣扬淫秽、色情、暴力、邪教、迷信、赌博、引诱自残自杀、恐怖主义、分裂主义、极端主义等内容的信息。
除了“引诱自残自杀”这一信息,上述列举的信息基本落入了网信办在2020年实施的《网络信息内容生态治理规定》中提到的“违法信息”的范畴。
对于引诱自残自杀的信息,其来自于网信办2020年未成年人暑期网络环境专项整治行动,其中提到了全面巡查甄别“蓝鲸死亡游戏”、“死亡窒息”、“心跳文学社”等诱导青少年自残自杀的板块、群组、圈子。
2. 限制呈现“可能影响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网络信息:该等信息主要是指可能引发或者诱导未成年人模仿不安全行为、实施违反社会公德行为、产生极端情绪、养成不良嗜好的信息。对此,条例指出,网信办后续会明确这类信息的具体种类、范围和判断标准。
对于“可能影响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网络信息
  • 对于不是专门以未成年人为服务对象的网络产品或服务,组织和个人可以制作、复制、发布、传播此类信息,但应当在信息展示前予以显著提示。
    对于未予显著提示的,网络产品和服务提供者应当作出提示或者通知用户予以提示,否则不得传输该信息。
    条例指出,网信办后续会明确具体的提示要求。
  • 对于专门以未成年人为服务对象的网络产品和服务,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制作、复制、发布、传播此类信息。
  • 网络产品和服务提供者不得在首页首屏、弹窗、热搜等处于产品或者服务醒目位置、易引起用户关注的重点环节呈现此类信息。
3. 禁止自动化决策的商业营销:网络产品和服务提供者不得通过自动化决策方式向未成年人进行商业营销。
个保法规定,通过自动化决策方式向个人进行信息推送、商业营销,应同时提供不针对其个人特征的选项,或者向个人提供便捷的拒绝方式。显然,考虑到未成年人的不成熟的消费观和较低的自控力,条例对未成年人提供了更严格的保护。
4. 禁止网络欺凌行为:网络欺凌行为是指对未成年人实施侮辱、诽谤、威胁或者恶意损害形象等行为。
对于网络欺凌行为,网络产品和服务提供者应当:
  • 建立健全网络欺凌行为的预警预防、识别监测和处置机制;
  • 设置便利未成年人及其监护人保存遭受网络欺凌记录、行使通知权利的功能、渠道;
  • 提供便利未成年人设置屏蔽陌生用户、本人发布信息可见范围、禁止转载或者评论本人发布信息、禁止向本人发送信息等网络欺凌信息防护选项;和
  • 建立健全网络欺凌信息特征库,优化相关算法模型,采用人工智能、大数据等技术手段和人工审核相结合的方式加强对网络欺凌信息的识别监测。
5. 网络产品和服务提供者的用户管理义务:网络产品和服务提供者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制作、复制、发布、传播上述“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内容”的网络信息、针对未成年人的网络产品或服务中的“可能影响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信息、网络欺凌信息等。
一旦发现前述信息,网络产品和服务提供者应当立即停止传输相关信息,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处置措施,防止信息扩散,保存有关记录,向网信、公安等部门报告,并对制作、复制、发布、传播上述信息的用户采取警示、限制功能、暂停服务、关闭账号等处置措施。


04

未成年人个人信息网络保护

1. 与个保法衔接的义务:
  • 个人信息权利行使:就未成年人个人信息权利行使方面,条例做出了比个保法更严格的规定。比如,个人信息处理者拒绝未成年人或者其监护人行使权利的请求的,应当以书面的方式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而个保法未提及书面告知这一方式。
  • 年度合规审计要求:个保法规定个人信息处理者应当定期对个人信息处理活动进行合规审计。而条例明确指出,个人信息处理者应当每年对其未成年人个人信息处理行为进行合规审计,并将审计情况及时报告网信等部门。在实践中,企业是否需要在个保法的审计之外单独开展未成年人个人信息处理的审计,还是后者可以合并在年度审计之中,作为年度审计的一项内容,这有待后续的规则或标准进一步澄清。
2. 与《儿童个人信息网络保护规定》衔接的义务:
  • 个人信息事件的应对措施:发生或者可能发生未成年人个人信息泄露、篡改、丢失的,个人信息处理者应当立即启动个人信息安全事件应急预案,采取补救措施,及时向网信等部门报告,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事件情况以邮件、信函、电话、信息推送等方式告知受影响的未成年人及其监护人。
    该条款沿用了儿童个保规定的第21条,但提出了更严格的要求,具体而言,儿童个保规定要求,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后果时,才应当立即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但条例规定,发生或可能发生个人信息事件就应当及时向监管机关报告。
  • 访问管理:工作人员访问未成年人个人信息的,应当经过相关负责人或者其授权的管理人员审批,记录访问情况,并采取技术措施,避免违法处理未成年人个人信息。
3. 其他义务:
  • 真实身份信息核验:
    网络服务提供者为未成年人提供信息发布、即时通讯等服务的,应当依法要求未成年人或者其监护人提供未成年人真实身份信息。
    网络直播服务提供者应当建立网络直播发布者真实身份信息动态核验机制,不得向不符合法律规定情形的未成年人用户提供网络直播发布服务。
  • 管理私密信息:
    根据民法典的规定及结合实践理解,私密信息是指涉及自然人的私人生活安宁和不愿为他人知晓的信息,如涉及他人身体部位的照片等。
    未保法第73条对私密信息提出了保护要求,条例进行了细化:a. 网络服务提供者发现未成年人私密信息或者未成年人通过网络发布的个人信息中涉及私密信息的,应当及时提示,并采取停止传输等必要保护措施,防止信息扩散。b. 网络服务提供者通过未成年人私密信息发现未成年人可能遭受侵害的,应当立即采取必要措施保存有关记录,并向公安机关报告。


05

网络沉迷防治

1. 防沉迷制度:网络产品和服务提供者应当建立健全防沉迷制度,不得向未成年人提供诱导其沉迷的产品和服务,及时修改可能造成未成年人沉迷的内容、功能和规则,并每年向社会公布防沉迷工作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2. 网络游戏、网络直播、网络音视频、网络社交等网络服务提供者的特定义务:
条例要求网络游戏、网络直播、网络音视频、网络社交等网络服务提供者在时段时长、消费、追星打榜方面对未成年人设置限制。考虑到条例未就限制的具体标准做出规定,目前应按照生效的其他规则执行。
  • 时段、时长限制:应当针对不同年龄阶段未成年人使用其服务的特点,设置未成年人模式,在使用时段、时长、功能和内容等方面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标准提供相应的服务。
    2021年国家新闻出版署发布的《关于进一步严格管理切实防止未成年人沉迷网络游戏的通知》要求网络游戏企业所有网络游戏企业仅可在周五、周六、周日和法定节假日每日20时至21时向未成年人提供1小时网络游戏服务,其他时间均不得以任何形式向未成年人提供网络游戏服务。
  • 消费限制:合理限制不同年龄阶段未成年人在使用其服务中的单次消费数额和单日累计消费数额,不得向未成年人提供与其民事行为能力不符的付费服务。
    2019年实施的《关于防止未成年人沉迷网络游戏的通知》规定,网络游戏企业不得为未满8周岁的用户提供游戏付费服务。同一网络游戏企业所提供的游戏付费服务,8周岁以上未满16周岁的用户,单次充值金额不得超过50元人民币,每月充值金额累计不得超过200元人民币;16周岁以上未满18周岁的用户,单次充值金额不得超过100元人民币,每月充值金额累计不得超过400元人民币。
    2022年实施的《关于规范网络直播打赏 加强未成年人保护的意见》规定,禁止未成年人参与直播打赏,禁止为未成年人提供现金充值、“礼物”购买、在线支付等各类打赏服务。网站平台不得研发上线吸引未成年人打赏的功能应用,不得开发诱导未成年人参与的各类“礼物”。
  • 追星限制:不得设置以应援集资、投票打榜、刷量控评等为主题的网络社区、群组、话题,不得诱导未成年人参与应援集资、投票打榜、刷量控评等网络活动,并预防和制止其用户诱导未成年人实施上述行为。
    2021年实施的《关于进一步加强“饭圈”乱象治理的通知》中提到,严禁未成年人应援消费,不得由未成年人担任相关群主或管理者,限制未成年人投票打榜,明确明星粉丝团、后援会等线上活动不得影响未成年人正常学习、休息,不得组织未成年人开展各种线上集会等。对诱导未成年人参与应援集资的网站平台,依法依规处置处罚。
  • 网络游戏服务提供者的其他义务:除了上述要求外,作为网络游戏服务提供者,其还应当通过统一的未成年人网络游戏电子身份认证系统等必要手段验证未成年人用户真实身份信息、不得为未成年人提供游戏账号租售服务、落实适龄提示要求。


总结













条例根据网络产品和服务提供者、个人信息处理者、智能终端产品制造者和销售者所提供的产品或服务类型及数据处理行为提出了一系列不同的要求,企业应当根据自身的角色,尤其是在实践中往往是重合的角色,对其网络服务和产品的设计、研发、运营各阶段履行未成年人网络保护合规义务,同时应当注意与个保法、儿童个保规定的衔接,并关注后续相关标准的出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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